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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OCC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制11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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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11月1日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可选择投保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申请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通知称,在现有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方式之外,开始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供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资格申请人选择。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缓解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资金压力,进一步完善无船承运管理制度,保障有关各方合法权益。
  
  据介绍,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与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方式,均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资格申请人可采纳的财务责任证明形式,两者并行存在,供申请人自行选择。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选择缴纳保证金方式的,依照现行保证金制度执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仅用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不能用于支付罚款。遇到罚款情况,无船承运人应另行支付。
  
  《通知》规定,2010年11月1日以后申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申请人,如选择投保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的,应依照规定程序,提交保险机构签发的保险单和保险费缴费发票,以及《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2010年10月31日前已取得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如选择投保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继续从事业务的,可申请退回已缴保证金,但应先行办理投保手续。《通知》还规定,保险期间由申请人和保险机构自行约定,但最低不得少于1年。
  
  据悉,为便于管理,申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资格的申请人及其分支机构原则上应采用同一财务责任证明形式,即均采取保证金或保证金责任保险形式。[易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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