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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价备案制度两年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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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6月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第20号公告(第20号公告),从6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过渡期为45天;2010年9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第40号公告,从10月1日起实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制度,过渡期为60天。截至目前,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已实施两周年;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制度颁布实施公告一周年。
  截至2011年8月1日,国际班轮运价备案企业数量为124家,公布运价备案数量为769290条,协议运价备案数量为8873754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企业数量为2383家,已提交申请表企业为2953家,公布运价备案数量为1262708条。
  两年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和不断的管理创新,运价备案制度的实施对维护班轮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成效非常显著,班轮运输市场得到有效规范。
  稳定班轮运输市场
  运价备案制度开始实施时正值班轮运输市场面临金融危机肆虐、国内外实体经济受到严重冲击的困境,运价备案制度在此关键时刻推出,对恢复市场信心、稳定市场运价、遏制航线恶性竞争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该制度实施半年后,其内在运价稳定机制逐渐发挥作用,有效制约了运价恶性竞争态势。各班轮公司以运价备案制度的实施为契机,在各航线上采取自救措施,市场逐渐摆脱低迷局面。
  2010年下半年,交通运输部继续大力推动无船承运人运价备案制度的实施,完善备案主体,形成了海运市场主体的统一监管链,再次表明了推进运价备案制度,促进班轮运输市场健康发展的坚定决心,市场运价水平也持续维持在稳步上扬的阶段。
  从统计数据看,2010年8月(运价备案制度实施一年)各航线平均备案运价幅度与2009年同期相比:日本航线增长14.2%,韩国航线增长19.1%,东南亚航线增长34.1%,波斯湾红海航线增长53.0%,地中海航线增长81.4%,欧洲航线增长87.5%,美西航线增长33.2%,美东航线增长43.1%,南非南美航线增长111.8%,澳新线增长40.0%。上海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SCFI)显示,同期由中国基本港至世界各航线基本港平均运价分别为:日本航线317美元/TEU,韩国航线187美元/TEU,东南亚航线434美元/TEU,波斯湾红海航线1314美元/TEU,地中海航线1838美元/TEU,欧洲航线1890美元/TEU,美西航线2787美元/FEU,美东航线4085美元/FEU,南非南美航线1958美元/TEU,澳新线863美元/TEU。
  进入2011年,班轮运输市场再次面临金融危机余波的剧烈冲击以及海运市场供需严重失衡所造成的激烈竞争,市场运价一度下探,但下滑震荡幅度与2009年相比明显减小,维持在可控水平。尤其是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局重点监管的近洋航线上,随着运价备案检查工作的逐步加强,运价剧烈波动,恶性竞争等现象大为减少,整个航线市场保持相对平稳态势。
  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8月(运价备案制度实施两年)各航线平均备案运价幅度与去年同期相比:日本航线增长1.3%,韩国航线增长10.4%,东南亚航线增长14.5%,波斯湾红海航线下滑1.0%,地中海航线下滑13.7%,欧洲航线下滑14.6%,美西航线下滑3.8%,美东航线下滑1%,南非南美航线增长12.5%,澳新线下滑3.4%。SCFI显示,同期由中国基本港至世界各航线基本港平均运价分别为:日本航线330美元/TEU,韩国航线221美元/TEU,东南亚航线224美元/TEU,波斯湾红海航线961美元/TEU,地中海航线936美元/TEU,欧洲航线806美元/TEU,美西航线1585美元/FEU,美东航线3093美元/FEU,南非南美航线1563美元/TEU,澳新线693美元/TEU。
  规范市场操作
  运价备案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制订受理备案标准,并要求备案义务人根据实际的经营活动进行备案。因此班轮运输市场上出现的一些不合理、不规范的操作会在备案义务人备案运价时及时反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运价备案制度可以纠正和规范这些行为,为规范市场提供了直接、有效的手段。通过实施运价备案制度,可以及时矫正包括“套约”、低于成本竞争揽货在内的不规范市场经营,规范市场操作,维护班轮运输市场各方的合法利益。
  增加运价透明度
  运价备案制度实施以来,集装箱班轮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公布运价都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国际班轮市场上的信息透明度增强,班轮运输市场得到进一步规范。
  运价信息的公开透明,一方面保护了货主的利益,制止不合理收费以及暗箱操作空间,另一方面在国际海运业务链中发挥了货主与承运人、承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对运价的互相制约和监督作用,有效制止了其中一方乱收运费波及整个产业链收费混乱现象。随着运价备案制度的深入推广,规范、准确的报备运价信息将能如实反映整个市场的走势,成为班轮运输市场运价的“晴雨表”。同时也能贴近市场,指导货主、班轮公司或无船承运人制订运价,对掌握班轮运输市场的定价权,维护船货双方的共同利益具有深远意义。
  遏制恶性竞争
  日本航线一直是恶性竞争较为严重的重点区域。
  运价备案制度实施后,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对中日、中韩、东南亚等近洋航线实施重点监控。日本航线各班轮公司按照第20号公告制定行动守则,共同承诺抵制恶性竞争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的要求,上海航运交易所积极予以配合,引导会员单位成立日本航线专业委员会,指导班轮公司遵守行业管理法规,规范市场运作。目前,中日航线班轮公司一级市场的市场报价基本能够按照第20号公告的要求执行,市场“零运价”、“负运价”现象在班轮公司一级市场层面基本得到控制,班轮公司也获得了良好的收益。
  加强运价备案检查
  运价备案制度实施以来,运价备案检查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在两年内,交通运输部对全国运价波动较为剧烈的主要口岸进行了多次检查,同时对违反运价备案制度的班轮公司进行处罚和告诫,累计处理违规企业41家次。
  2009年,交通运输部对持有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班轮公司进行全面梳理,对10家未按时备案的中外班轮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依法注销了15家已经停止运营逾期未备案运价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人的经营登记证。
  2010年,在青岛、上海口岸对经营中日航线的班轮公司运价备案执行情况进行多次检查,对违反备案规则,执行运价与备案运价不一致以及备案不完整的企业,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累计对13家班轮公司发出进行书面告诫,对两家班轮公司和1家无船承运经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2011年上半年,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受交通运输部委托,再次在上海口岸对经营中日航线的班轮公司进行运价备案检查,检查结果将在近期公布。
  通过运价备案检查工作,提高了备案义务人的备案意识,维护了法规的严肃性,为运价备案制度的深入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交通运输部下一阶段将着重对无船承运人运价备案实现“全部报”和班轮运价信息备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
  在全面掌握市场运价备案信息的基础上,交通运输部还将依据《国际海运条例》规定,对低于正常、合理运价水平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监管,保障中国外贸运输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上海航运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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