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您好!欢迎使用100Allin [登录]
环球运费网

反贿赂法的“航运情结”

fiogf49gjkf0d
fiogf49gjkf0d
      “或许对于广大航运企业来说,即使英国《反贿赂法》施行了多年,它们也不会发现其对企业有多大影响。但对于许多明白并且熟知如何运用业内‘潜规则’的企业来说, 7月1日之后就该掂量掂量再持续‘潜’下去的风险了。”著名会计事务所毕马威的高层以及伦敦海事仲裁人协会如此表示。
  这项新实施的《反贿赂法》额外添加了许多条规,进一步增加了人们可能潜在地触犯《反贿赂法》的可能性。它将人们的“潜规则”行为,或者在英国境外的行政部门发生的贪污受贿行为,以及无法阻止一项受贿行为发生的行为皆列入违反《反贿赂法》的行列。
  毕马威全球总裁John Luke认为,航运业暴露在《反贿赂法》下的风险相当高,“该行业的问题不仅仅停留在商业层面上,还出现在航运业的运作流程中。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在运作流程上的好处费就连我们这家如此专业的会计事务所也很难查出来,因为这些费用相对商业上的‘回扣’来说实在是太渺小了,但不可否认的是它的确普遍存在于很多国家的港口。”
  船在靠岸之后,船长要面临等待泊位、货主提货、卸货、加油甚至是维护等种种琐事,不过两条万宝路香烟和几瓶黑方酒也许就可以省去一位船长为此而遇到的诸多麻烦。当然,如果那些船公司高层愿意把大笔钱投在海神殿以及挪威海事展的派对上,以公司款待的形式来“讨好”一些特定的人群,《反贿赂法》还是很难管得着的。
  “不过,”Luke表示,“航运业的性质决定了船东、货主和经纪人的利益是既矛盾又统一的。尽管这些现象目前存在于很多国家,但哪怕小小的一包香烟现在也不允许了。”
  “以航运业目前的情况来看,船东和经纪人很有可能会成为《反贿赂法》的重点关照对象。” Luke如是说。
  SFO强势出击
  英国重大欺诈调查局(SFO)负责人理查德·奥德曼在《反贿赂法》正式生效后不久即向媒体发表了他对航运业应如何解读《反贿赂法》的看法。
  作为《反贿赂法》的幕后推手,奥德曼曾是英国税务局的检察律师,2008年走马上任英国皇家税务以及海关部部长,成为SFO负责人后,曝光率开始上升,然而这并没有为他带来多少美誉。他曾多次被媒体抨击对于高达160万美元的重大欺诈案件束手无策。
  他表示虽然《反贿赂法》覆盖了所有国内外的航运企业和自然人,但并不意味着SFO会针对所有的“小红包”钻牛角尖。“我听到很多人都在说《反贿赂法》的实施是SFO的摇钱树,我只想说SFO不会调查所有的贿赂现象,只会参与最为错综复杂的案件”。
  “当然我们另外关注到贿赂的本质问题,贿赂所形成的最为本质的劣根性就在于它会侵蚀正当运营企业的竞争力和利益,现在有许多企业和个人都以大量的贿赂行为来揽取业务以进行不正当的竞争同时损害其他企业,我们要做的就是保护正常运营的企业并起诉那些贿赂的人”。
  在《反贿赂法》实施之后,已经有许多的航运业资深人士与奥德曼促膝长谈过,并表达了自己的立场,奥德曼没有提及这些人的名字。这些人都无一例外地向他透露了他们在明知犯法的前提下进行了贿赂,但是他们别无选择。“这就好比一个犯了错的中学生跑到校长办公室向他自首自己躲在自行车棚里偷着吸烟的场景一样。你真的别无选择吗?”奥德曼如是说。
  “人们都在对我说,‘潜规则’已经根深蒂固于这个国家,不塞‘回扣’的话根本做不了任何事,所以我们致力于解决这种问题。处理问题的原动力不应该是塞‘回扣’,我们要把这种扭曲的想法根除,并找到合适的方法。”随后他幽默地调侃道:“当然,很多其他事情我们不屑去做,比如对这些人说‘很好,你刚才说的话我们都录下了,法庭上再见’”。
  奥德曼很明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道理,在《反贿赂法》发布之后,许多企业暗中集合商讨针对《反贿赂法》的办法,包括让挪用于贿赂的资金不在财务报表上显示出来,或者利用更隐蔽的方法来进行贿赂。“关于这点,SFO还是相当开明的。如果企业之间的合作意图是正当的且公之于众,而不是暗中商讨为一己私利,那么我们当然会允许这种行为,并且承诺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不过最重要的是这样的动作最好不要偶尔为之”。
  “潜规则”的另一个可恶之处在于,它会因为航运的国际化性质而被提高到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上,特别是某一个奥德曼不愿明确指出的国家,该国允许竞争公司之间进行一致的商讨以达到绝对的市场优势。而《反贿赂法》的覆盖范围很有可能会造成该国与英国关系的紧张。
  “对于那些向我表示他们其实并不想贿赂,却同时在某些国家中大张旗鼓地进行贿赂的人,我表示非常同情,因为他们是《反贿赂法》所瞄准的目标。”不过,对于那些视贿赂为 “通行证”的人来说,《反贿赂法》对他们来说更危险。奥德曼继续表示,“当一般企业都在正当经营,但有些人通过贿赂在商业领域上形成了许多优势,那么这些人将会遇到一系列的‘惊喜’,他们就是SFO寻找的目标”。
  另外他还强调,反贿赂行为在英国境内的有效性,尽管这并没有在《反贿赂法》的立法中体现出来,但是这样的有效性绝对不能忽视。他举了个例子,如果某艘船在波交所成交,就算最后的法律合同显示这艘船是在其他地方成交的,其在波交所交易中所发生的贿赂行为依然触犯《反贿赂法》。
  关于《反贿赂法》覆盖范围的问题,奥德曼表示,该法的覆盖范围是针对公平公正的原则而特别设定的。“《反贿赂法》的网撒得不够广就意味着英国的本土企业会吃大亏。每天在波交所交易的企业来自世界各地,然而本土企业却因《反贿赂法》只在国内有效,做了与来自于其他国家企业同样的事而吃官司,这似乎太可笑了。所以竞争需要公平,而这也是《反贿赂法》的宗旨。正当经营的企业不论是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来说都不应该因为其他群体的贿赂行为而处于弱势。”
  很多人将英国《反贿赂法》比作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加强版,其覆盖范围延伸到了私人单位下的员工以及政府官方的贿赂行为。
  最后奥德曼向公众表示:“我们正在执行一项非常实际的法律,对于触犯《反贿赂法》的人来说,很有可能你已经在我们的监控之下,当你的贿赂行为达到一定规模之后我们会起诉你,虽然这需要时间。而对于行业中‘潜规则’来说,这也是缓冲期,所以我认为《反贿赂法》在这点上也比较合理”。
深度解读《反贿赂法》
  《反贿赂法》总体上规定了两种行为的违法——行贿和受贿。另外,该法还规定了两种特别行为的违法,一种是政府官员的贿赂行为;另一种是商业组织、企业必须为有关人员的贿赂负责任的行为。
  “有关人员”在这里的范围较广,通常指员工、经纪人、子公司或者合并企业的合伙人。违反《反贿赂法》的行为与问题企业的注册国籍无关,只要问题企业属于任一英国法律覆盖范围或者其业务范围与英国有关,那么该企业的贿赂行为就受制于英国《反贿赂法》。
  如果说该商业组织有足够证据提供其拥有“健全的程序”来防止贿赂行为的发生,那么这可以在法庭上作为抗辩的一个因素。所以对于所有商业组织来说,重新制定它们原来的反贿赂规定、反贿赂培训以及反贿赂报告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是《反贿赂法》的要求之一。由于国际化因素、经纪人行业发达以及与政府权威部门频繁接触的性质,航运业在《反贿赂法》面前成为了“高风险”行业。所以防止贿赂行为对于航运企业来说格外重要。
  最令人担心的一点则是《反贿赂法》对于业内所谓的“回扣”或者“潜规则”的苛刻。塞“回扣”在航运业内早已屡见不鲜,船长为了不在港口中浪费时间,向边检人员塞“回扣”以加快提货或者入关进程的做法在内业已经司空见惯。这种塞“回扣”的普遍性已经融入到了航运业的流程中并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被“默认”。
  而在《反贿赂法》中这不再可行。不像美国《海外反腐败法》,英国《反贿赂法》不能容忍甚至是一包烟的贿赂行为。如果某人为了保证其在商业领域中的不正当优势而向政府官员塞“回扣”,不论这笔“回扣”有多小,都将被《反贿赂法》视作行贿。在通常情况下(与政府官员无关),如果一笔财务或者礼物的目的是为了回馈或者引诱另一个人去做特定的行为的话,也将被视作贿赂。如果说该笔财务数额过于巨大,那么这本身就证明了这笔财务或礼物是有特定目的的。当然,小额的财务也将被视作贿赂(前提是要能证明这笔财务是用来贿赂的),由于该法案没有明确规定属于贿赂财务的额度下限,所以,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笔财务或者礼物被用于贿赂,那么贿赂的罪名则成立。
  此外,如果某一企业下的员工违反了《反贿赂法》且纯属个人行为,该企业同样被视为违反《反贿赂法》。法庭最终决定该企业是否要对其员工的行为负责,取决于该企业能否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内部有“健全的程序”来预防员工的贿赂行为。
  鉴于《反贿赂法》广泛的覆盖范围,对于航运业来说,绝大部分的 塞“回扣”行为将无一豁免。当然,客观上触犯了《反贿赂法》,但检方是否决定起诉又是另一码事情,因为检方会考虑这种起诉是否有利于公众。可以说,几百英镑的“红包”或者几瓶“黑方”不足以让检方起诉,然而这并不等于检方会忽略这点“回扣”。所谓积少成多,如果贿赂的总额在一定的时间内累积到某种程度的话,公诉方就会决定起诉。另外,一般来说船公司或者船东等航运企业都会为塞“回扣”预留一定的成本,这为公诉方提供了财务上的证据。
  所以对于航运企业来说,充分利用在《反贿赂法》中所提到的“健全、完善的防止贿赂的程序”来作为抗辩的筹码是相当重要的。不幸的是,《反贿赂法》中并没有对“完善的预防贿赂程序”给出非常确切的定义,显然立法部门不想为一些潜在的违规企业提供后路。不过相信随着与《反贿赂法》有关案件的审判越来越多,这个问题的答案也会逐渐清晰。
  不过,在更多案件的审判结果出来之前,我们可以从司法行政部门与SFO联合发布关于《反贿赂法》的声明中找到一些蛛丝马迹。这份联合声明附有一个案例,案例列举了如何预防贿赂行为的若干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培训员工如何杜绝贿赂行为;当员工需要回避贿赂行为时采取哪些措施;为企业每一笔运输业务起草一份确切的时间表,如果可以的话,这份时间表中应包含如何防止贿赂行为的信息。
  总的来说,司法行政部门与SFO的联合声明中举例了所有违反《反贿赂法》以及抗辩《反贿赂法》的因素。有利于检方根据《反贿赂法》起诉的因素之一是贿赂行为以某种形式被认可并且成为了业务流程中的一部分;有利于被告方抗辩《反贿赂法》的因素有:被告方在关于贿赂行为问题上有主动的自我检讨报告方案以及完善的补救措施;被告方拥有一套非常明确的内部程序或者政策,旨在让员工在面对贿赂行为时去执行该程序或政策,并且这些政策事实上的确被执行过。
  业内人士“懂得入”
  显然,《反贿赂法》的实施会对航运业造成很大影响,因为从客观上来说,完全杜绝塞“回扣”以及“潜规则”是根本不可能的。英国司法行政部也做了相关的承认:商业组织从内部实施防止贿赂的“程序”再完备,也永远无法杜绝政府官员收“红包”的陋习,除非对根深蒂固于航运业的这种“文化”做出改革。
  然而即便司法行政部了解这个道理,它们还是没有在《反贿赂法》中开出任何的豁免条件,这就意味着司法行政部有意让《反贿赂法》成为行业改革的一个节点。而SFO的奥德曼也表达了改变需要时间的相关态度。
  不论是对于航运业还是其他行业来说,“潜规则”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这需要业内所有环节上的从业人员的一致认可、参与以及执行。而且“潜规则”的存在应该会对所有重要的参与方都有好处,否则“潜规则”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从一笔货物的贸易谈成,到货物被装上船到达目的地,再到货主提单签收,这个过程中每一环节的参与者都会“捞”到一些好处。可以肯定的是,能够从每艘船或者每笔货中“捞”到好处的都是航运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大到船公司、货主和经纪人;小到边境检验、船长和港口操作员。
  暂且不论“红包”到底是在什么情况下、以什么形式、什么标准送的等问题,笔者相信如果有读者看到这里已经感同身受。“潜规则”的存在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关键在于,当“潜规则”已经融入到一个行业的常规做法以及传统中去的时候,对“潜规则”施行相关禁止的法律以及大刀阔斧的改革,对于行业来说未必有任何良好效果,甚至让行业发展倒退也不无可能。
  作为一个拥有几百年历史和许多特定衍生品的行业,航运不可避免的像许多行业一样具有“阴暗的一面”。当这种阴暗面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成为一种文化和传统融入到了这个行业的流程中时,《反贿赂法》或许能够除去这个阴暗面,然而这样就等同于对这个行业的整体来说就有利吗?[航运交易公报]
当前汇率MORE >
1 = 6.8526 人民币
1 人民币 = 0.1459
证券行情
上证指数 深圳指数 沪深300